学生资助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2024-04-19 14:12:03
概要: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激励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踏实工作、表现出色的学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9月份进行。
第三条 在校内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满半年的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虚心学习,能服从学生工作处和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在课余时间进行,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学习,参评学年必修课全部及格。
(四)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较强,能较出色地完成用工单位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评定程序
(一)由用人部门按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人数的 10%比例(不是整数时四舍五入)推选出候选人;不足 1人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学生在岗表现自行决定是否向学工处推荐参选,最多推荐1人。
(二)被推选出的学生如实填写《南京工业大学 浦江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报表》和《南京工业大 学浦江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表》由用人单位评分(60%)、学院评分(30%)、学生自评评分(10%)组成。推荐学生 将用人部门、所在学院签字的《评分表》《申报表》和工作总结(不少于1000字)及参评学年成绩单交至所在学院,以学院为单位报送学工处。
(三)学工处从推荐人选中择优评选出10名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四)初评名单在学工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颁发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证书和奖励。
(二)凡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在安排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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