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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2024-04-19 11:29:40

概要:

第一条  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压力,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建立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制度。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贷款对象是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所贷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五条  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六条  原则上最长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实际贷款期限以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第七条  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国家有关利率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本息及逾期罚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毕业后60个月内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还本宽限期。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刻苦,积极要求进步;

3.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校规定缴纳的学费、住宿费;

4.承诺遵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5.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6.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凭贷款申请表等材料及本人和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暑假期间与家长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事宜,并与银行办完相关手续后,经办银行负责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十一条  新学年开学时,贷款学生将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送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享受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如有退学、休学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学生本人应及时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和经办银行联系商定还款事宜。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不断加强自身的诚信修养,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为贷款学生提供贷款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学生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学生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和借款学生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带来深远影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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