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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2024-04-19 14:04:02

概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将党和政府对在校大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资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分2300、3300、4300元三档发放。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困难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份下发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递交书面申请,各学院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报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家助学金实行按学期发放,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拨款后,及时发放。

第四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助资格,追缴已发资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资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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