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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版)
2024-04-19 14:02:20
概要: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是激励高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与标准:
1.奖励对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上学年学校学业优秀奖学金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经学校困难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在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学中,按照学业优秀等级的高低进行评选,在学业优秀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则按照困难等级进行评定。初审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材料报学院。
4.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拨款后,及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模范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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