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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版)

2024-04-19 14:01:02

概要: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目的是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与标准:

1.奖励对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评选范围内前10%(含10%)。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其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可适当放宽至30%(含30%)。

第四条  评审程序:

1.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情况表》。

3.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奖学金拨款后,及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发放教育部统一颁发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模范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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