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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4-04-19 14:06:27

概要: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刻苦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获得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后,生活上仍有实际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学校可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学生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2.学生因家庭遭受重大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

3.学生遇到其它特殊性经济困难。

第四条  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极特殊困难的,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  审批流程:申请补助的学生向所在学院 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原则上每学年获得8000元(含)以上奖  助学金(不包括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享受困难补助。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原则上不给予补助:

1.平时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者;

2.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而受处分者;

3.因学习态度不端正而导致多门课程不及格者;

4.学校认定不予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于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旦发现,学校将停发并追回该学年全部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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