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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2025-07-04 09:00:00

概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被招收为士官的全日制本科的毕业生(包含应届及往届,下同)、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的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第六条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本科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七条  综合上级文件精神,不同时间入伍、退役入学或退役复学的学生,适用于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上限标准不同:

(一)学生申请学费补偿代偿的标准上限为:

学生入伍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前(以“入伍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下同),申请学费补偿代偿的上限为8000元/年;

学生入伍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申请学费补偿代偿的上限为12000元/年;

学生入伍时间为2023年9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8月31日,申请学费补偿代偿的上限为16000元/年;

学生入伍时间为2024年9月1日(含当日)后,申请学费补偿代偿的上限为20000元/年。

  • 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标准上限为:

申请学费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在2022年1月24日前,学费减免上限为8000元/年;

申请学费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在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学费减免上限为12000元/年;

申请学费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在2023年9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8月31日,学费减免上限为16000元/年;

申请学费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在2024年9月1日(含当日)后,学费减免上限为20000元/年。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含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三章 服兵役资助的申请、审核与执行

第九条  申请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应征入伍的学生申请在校期间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I》(以下简称《申请表I》)。

(二)退役入学或复学的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以下简称《申请表II》)。

第十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申请审核流程及各方职责: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流程: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表I》;

2.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将《申请表I》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学校财务处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4.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5.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会同学校财务处开展后续执行程序,一次性发放补偿。

  • 学费减免申请审核流程:

1.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就读的退役士兵学生履行入校报到或恢复学籍手续;

2.退役复学(入学)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打印《申请表II》;

3.学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表II》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春季学期复学的退役学生,应在复学当年的3月31日前提交申请。秋季学期复学的退役学生,应在复学当年的9月30日前提交申请;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会同学校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开展后续执行程序,逐年减免学费。

第四章  服兵役资助与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十三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五章  退兵、除名、提前退役等情况的服兵役资助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回学校继续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武装部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学校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标准及范围根据上级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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