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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收你的期末考试温馨提醒!

2024-06-19 23:05:00

概要: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

期末考试是评价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

也是对学生诚信和学风的重要检验

望大家以良好的心态、饱满的热情

迎接期末考试

做到认真备战、诚信应考

接下来我们就考试相关注意事项

温馨提示如下:

 

 

 

备考建议

1.学习计划:在备考期间制定一个详细的学习计划,以合理安排时间计划中要明确每个科目的重点,让学习时间得到充分利用,防止临近考试时压力过大。

2.适当练习:练习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一门学科,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其解题方法。在练习的时候可以多了解往年的真题,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解题技巧。

3.调节作息:保持规律作息,适当运动。备考的时候要保持良好的作息规律,避免熬夜和过度劳累,也可以适量做一些运动,这样可以保持清晰的头脑,才能够更好地学习和应对考试。

考场规则

1.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考场座次表》指定的座位对号入座,并准备好贴有本人清晰照片的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和考试所必需的用具。无证者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2.考生不得携带任何未经允许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携带者应将上述物品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不得放在考试位上或考试位附近。 

3.考生应在试卷和答题纸上规定的位置填写分院或系、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事项,不得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或在规定位置以外填写,否则该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4.考生应在开考后15分钟内检查试卷是否有印刷问题,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监考老师更换试卷,超过规定时间不得更换试卷。 

5.考生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该场考试以缺考论处;开始考试后的30分钟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一律不准离开考场。 

6.除特殊的严重且紧急的情况外,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包括不得上厕所);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并有监考老师随行,否则按交卷处理。 

7.考试时,考生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互借文具,如确需借用文具,应举手向监考老师报告,由监考老师代为转借。 

8.考试结束时,考生应按监考老师的要求交卷,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考生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答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喧哗,否则按违纪处理。 

10.考生应以诚信为本,自觉独立完成考试。凡有违纪、作弊行为者,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严守校级校规

《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

第三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考试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五条 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查验。没有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缺考论处。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除开卷考试外,考试开始时,未将书本、笔记、书包和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若放在自己的座位内,按第七条(一)认定);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考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

(六)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七)对他人抢夺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

人员报告;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学校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十)拒绝或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

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人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擅自调换座位,擅自传、接

物品;

(九)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

(十)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和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本场考试无效);

(四)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属于第二次考试违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本次考试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校属于第二次考试作弊(在同一时间考试,相互替考者,视为两次作弊),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组织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留校察看后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违反考试纪律的同时,又触犯《浦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学生违反本办法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一分耕耘必有一分收获

相信一直努力耕耘的你们

定能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佳绩

怀揣着收获为本学期画上圆满的句号

希望这份考前温馨提醒,能够陪伴各位同学顺利通过考试,取得理想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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