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资助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017-04-25 19:19:17
概要: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将党和政府对在校大学生的关心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资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均合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困难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各班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基本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学业成绩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困难等级进行评定,确定获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汇总后将有关材料报二级学院。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对学生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提出本学院当年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最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最后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按季度发放,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及时发放。
第十条 学生在享受助学金期间,因各种原因丧失享受助学金的条件,所在学院应及时提出助学金调整发放的建议,报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将助学金调整给符合发放条件的其他学生。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浦江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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