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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修订版)

2017-04-25 19:18:47

概要: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

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应有的激励、导向和资助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弘扬正气,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气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江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以上奖项荣誉可兼得,奖学金金额以最高奖项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

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体育运动成绩在75分以上。

第四条  在奖项评选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一年内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者;

3、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低于学校规定的修读学分者;

4、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5、无故旷课3次以上。

第五条  申请学业优秀奖学金的学生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每学期平均绩点在本学院同年级排名前18%;

2、担任学生干部、宿舍卫生良好或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可以适当加分,上课旷课、迟到或宿舍卫生较差者,可以适当减分(具体细则另订)。

第六条  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从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正(副)部长;二级学院团总支副书记、正(副)部长;学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正(副)部长;学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正(副)部长;各社团主要负责人中评选;

2、获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除具备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外,其学业绩点均分必须在本学院参评学生的前30%内;

3、思想品德好。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敢于抵制不良行为,在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能起带头作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素质。

4、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能较好的掌握各门学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年课程平均绩点达2.4(含2.4)以上。

5、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坚持早操,上好体育课,并能在班级的各项文体活动中起组织和带头作用。

6、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积极肯干,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班风、学风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并能出色的完成班级、学院和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和比例

第七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标准和评定比例。

学业优秀奖学金,根据每学期学生必修课考试、考查课成绩综合成绩(平均绩点+综合加减分)排名,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以本学院同年级的学生总人数为评比单位进行排名。

    1、一等奖:1600元/年,每门必修课成绩不得低于85分,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

2、二等奖:800元/年,每门必修课成绩不得低于80分,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5%;

3、三等奖:500元/年,每门必修课成绩不得低于70分,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0%;

4、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 60

五级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50)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根据每学期学生必修课考试、考查课成绩综合成绩(平均绩点+综合加减分)排名,以本学院同年级的学生总人数为评比单位进行排名。

优秀学生干部:5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2%。

第四章  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杜绝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九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向全体学生公布奖学金评选细则及程序,并动员和组织学生开展申报工作。奖学金评定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各二级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比例不低于评定小组总人数的50%;

第十条  评定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结束。各二级学院组织人员计算每位学生上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并按专业、年级公布成绩和名次。申报时须填写《浦江学院奖学金申报表》,经班级评议和辅导员考核后,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评定办法进行审核,确定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浦江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批,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批表和获奖学生名单发放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学生如对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浦江学院学生工作处下设的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学生本人。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同学中树立模范作用,并在学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三条  对已获奖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年级。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浦江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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