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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2024-04-19 13:57:05

概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激励学生在各个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浦江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校园文化建设先进个人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以上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

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四条  在奖项评选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一年内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者;

3、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低于学校规定的修读学分者;

4、无故旷课3次以上。

第五条  申请学业优秀奖学金的学生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均合格,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25%;

2、担任学生干部、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可以适当加分,上课旷课、迟到或宿舍卫生较差者,可以适当减分(具体细则另订)。

第六条  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从班长、团支部书记;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正(副)部长;二级学院团总支副书记、正(副)部长;学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正(副)部长;学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正(副)部长;各社团主要负责人中评选;

2、思想品德好。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敢于抵制不良行为,在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能起带头作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素质。

3、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能较好的掌握各门学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均合格,平均学分绩点达2.4(含2.4)以上,并在本学院同年级排名前35%。

4、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坚持早操,上好体育课,并能在班级的各项文体活动中起组织和带头作用。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积极肯干,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班风、学风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并能出色的完成班级、学院和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七条  申请校园文化建设先进个人奖学金的学生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社团章程和执行社团决议,认真有效的完成社团布置的各项任务;

2、积极参与本学年校内外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在学校各社团中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形象,表现优异;

3、在校园文化建设先进集体中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

4、取得省市级以上比赛奖项或完成重大校内外演出活动的个人优先考虑。

第八条  申请学习进步奖学金的学生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积极性高,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均合格;

2、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同年级同专业排名相比上学年进步名次占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20%以上。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和比例

第九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校园文化建设先进个人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标准和评定比例。

1、学业优秀奖学金,根据每学期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加减分的总分排名,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以本学院同年级的学生总人数为评比单位进行排名。

一等奖:16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

二等奖:8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7%;

三等奖:5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5%;

2、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根据每学期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加减分的总分排名,以本学院同年级的学生总人数为评比单位进行排名。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5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2%。

3、校园文化建设先进个人奖学金,每学年80个奖励名额,奖励标准为500元/年。

4、学习进步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3%。

第四章  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杜绝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向全体学生公布奖学金评选细则及程序,并动员和组织学生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年十月上旬结束。各二级学院按评选要求完成初评工作,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

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向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学生如对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答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工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校园文化建设先进个人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年四月。校艺术团与各社团按照评选条件,评选出校园文化建设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并附相关先进事实材料,向文艺体育委员会申报。文艺体育委员会汇总先进个人候选名单,进行筛选、审核,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文艺体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同学中发挥模范作用,并在学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五条  对已获奖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年级。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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