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7-04-25 19:31:47
概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在籍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学工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财务处处长等为组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长为组长、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三类。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的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家庭成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6、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提供本人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多子女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父母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的高档通讯工具;
2、拥有高档笔记本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6、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到所在学院辅导员处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本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校困难生认定工作。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通知本学院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并交辅导员处。
第十三条 各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同时结合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按照认定标准,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陈述理由,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的困难档次和理由,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及时通过辅导员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学院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处查询本班级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应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奖助资格,收回奖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学院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各学院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依托班级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奖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浦江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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