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资助

浦江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7-04-25 19:26:35
概要: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浦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学工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财务处处长等为组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学生工作处。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确定勤工助学校内岗位,引导、组织、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努力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申请,为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合理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负责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
负责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
1、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困难的学生。
2、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 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
教育教学辅助岗位
学校机关、部门、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等辅助工作
后勤服务工作
4、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持续 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连续性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活动即完成服务的岗位。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视其劳动强度、质量、表现及任务完成情况,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专项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
学校根据教财(1997)148号文件精神,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本规定严格管理、集中使用,财务处负责账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申请方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可通过招聘会的方式或由本人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填写登记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了解申请者的情况,经用工单位同意后,按照优先照顾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和申请先后顺序推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经批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先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勤工助学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三份,由从事劳动的学生、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方共同签署生效。用工单位按月考核学生的劳动情况,填写《浦江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由用工单位领导签字后,每月前3个工作日前交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审核批准,财务处支付报酬。
其他说明
本规定所指学生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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