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装部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国旗班章程
2018-03-14 19:10:59
概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国旗班(简称“国旗班”)是隶属于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的校级准军事化学生组织。
第二条 国旗班的宗旨是:宣传《国旗法》、《国歌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三条 国旗班的任务
(一)以护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和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校旗为己任,承担学校大型活动升旗仪式和日常升降旗工作;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荣誉感为重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合作,树立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国旗班班训是:“爱国爱校 崇尚荣誉 本领过硬 团结奋进 ”。
班训的具体要求为:集体的凝聚力,严明的纪律性,过硬的本领,创新的思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旗班实行班委会负责制。
第六条 国旗班设队长1名,常务副队长1名,组织部长1人,宣传部长1人;班委会负责国旗护卫队整体工作安排,并制定国旗班发展计划;队长主要负责与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和其他校内外组织联系,并负责管理队内的一切事务;副队长协助队长管理日常事务、日常训练、升旗工作、考勤、组织执勤,并全面负责对队员的思想教育;组织部长负责班内活动的策划与总结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完成指导老师、队长安排的相关工作;宣传部长负责班内的新闻宣传、外联工作及国旗班“公共主页”等宣传窗口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完成指导老师、队长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旗班下设训练班,各班设班长一名,由队长直接任命,负责国旗班日常训练等工作,完成指导老师、队长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队员
第八条 入班标准
(一)爱国爱校,忠于国旗,自觉遵守《国旗法》、《国歌法》,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无违纪现象;
(二)具有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正式学籍;
(三)身高要求:男生178cm以上,女生168cm以上;
(四)成绩良好,品学兼优;
(五)身体素质好,队列动作过硬,军姿标准,协调性好,气质上佳,自信乐观,积极向上;
(六)热爱国旗班的工作,有吃苦耐劳精神,甘于奉献,自愿加入国旗护卫队。
第九条 凡经过国旗班招新选拔并通过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者,须面向国旗宣誓,方可取得队员资格,誓词如下。
站在鲜艳的五星红旗下,我庄严宣誓:我志愿加入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国旗班,维护国旗尊严,履行队员义务,认真执行《国旗法》、《国歌法》,遵守国旗班章程,严守国旗班纪律,坚决执行国旗班各项决定,刻苦训练,认真完成每次升降旗任务,做护卫国旗的钢铁战士。
第十条 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意志力薄弱、不履行队员的义务、不参加训练和其他集体活动、有不符合国旗班队员其他条件的,队长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应劝其退队,并由队长填写《队员退队报告》,上交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十一条 队员的权利
(一)参与班内干部竞选的权利和表决的权力(休学期间除外);
(二)对国旗班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与国旗班工作、参加国旗班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国旗班向有关方面反应的权利;
(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要求国旗班给予帮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队员的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班章程,执行本班决议,维护学校和本班的利益荣誉,维护班级团结。
(三)坚决执行国旗班任务,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工作,爱护国旗班公共财物。
(四)未经本班同意,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班名义进行任何活动;在社会上展现浦江学子的良好形象,维护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和国旗班的荣誉;
第十三条 国旗班于每年秋季学年初招新,全体老队员负责招新工作,通过学生自主报名,并经过队列选拔和综合素质面试的方式确定新一届预备队员,新队员预备期为一学期。
第十四条 国旗班于每年春季学期初换届,经考核确实符合规定的预备队员,方可确定正式加入国旗班;队员服役期为一年,有退队自由,退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队长提交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备案;队员服役期满一年者,须在提交申请并经组织审核批准和再次选拔之后方可继续服役一年,服役期最长为两年半;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退队。
第十五条 队员服役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正常退役,并填写国旗护卫队队员档案卡装入个人档案。由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未尽事宜可做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班委会讨论通过报校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批准后实行,其修改权属于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国旗班,最终解释权属于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国旗班班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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