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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办法(修订版)

2025-04-18 11:13:40

概要:

第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不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家庭经济原因失学,倡导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增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激励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踏实工作、表现出色的学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内完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评选,宁缺毋滥,确保评选质量。

第三条  在校内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满半年的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虚心学习,能服从学生工作处和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在课余时间进行,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学习,参评学年必修课全部及格。

(四)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能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较强,较出色地完成用工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由用人部门按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人数的10%比例(按四舍五入计算)推选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用工学生人数较少的部门实行合并评选。

(二)被推荐的学生认真如实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报表》和《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表》由用人部门评分(60%)、学院评分(30%)、自评评分(10%)组成。

(三)被推荐学生将用人部门、所在学院签字的《评分表》《申报表》、一份1000字工作总结、参评学年成绩单交至所在学院,以学院为单位报送学工处。

(四)学工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初评名单在学工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在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的所有评优工作。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颁发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证书和每人300元奖励金,学生先进事迹在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宣传报道。

(二)凡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在安排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南工大浦校〔202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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